4.第二個例子:姦淫和誘惑(27-30)
(1)第二個例子是家庭關係的領域,也就是今日所謂的「兩性關係」。耶穌教導的出發點是梅瑟法律規定的「不可姦淫」,但祂卻更指出這種罪惡並非只在於外在的姦淫罪行,行為已經是「結果」,因此耶穌要求保護內心思想的潔淨,才能真正從根本杜絕罪源(27-28)。
(2)接著耶穌再次以生動的例子說明祂的教導(29-30):任何可能引發罪惡的因素,都應該立刻消除,即使造成身體的傷害亦不足為惜,因為罪惡將導致地獄永罰。耶穌以終極關懷教導人如何面對倫理抉擇:永福的價值遠勝於暫時的慾樂!
5.第三個例子:禁止「離婚」(31-32)
第三個例子討論婚姻關係。猶太傳統中婚姻關係的結束除了死亡外,就是男人給自己的妻子開立「休書」。傳統猶太社會中,並沒有「離婚」這個詞彙;今日教會的用語中,嚴格而言也不存在,只是一種直接借用自民法的通俗表達方式。
我們這裡不深入猶太人關於婚姻的細節討論!耶穌「禁止離婚」的命令建基於天主關於婚姻的神聖旨意,不考慮現世生活中具體的實踐問題。這其實是整個山中聖訓的根本基礎,也是造成今日的我們產生瞭解困難的根本「問題」。
6.第四個例子:禁止發誓(33-37)
第四個例子討論關於「發誓」的問題。
(1)整個討論的出發點「不可發虛誓」(33),並不是直接來自於「十句話」(參閱:出二十7),而更是出自肋十九12。「許願、還願」在猶太傳統中是常見的現象,而且總是和呼求雅威緊密相連,誓願在宗教意義上的基礎是雅威也指著自己發誓(創二二16;出二二13等)、祝福或詛咒。
(2)耶穌首先清楚明確地教導「絕對」禁止發誓(34-35),同時說明這個禁令所根據的兩個理由。第一個理由是基於天主的絕對性,上天下地所有的一切都屬於祂(依六六1),因此不可指著天主發誓;第二個理由則是由於人本身的不可靠,人對自己的生命根本無能為力,當然更不能指著人發誓。最後,耶穌提出「積極的命令」作為結論:「是就說是,非就說非」(37)!
(3)綜合反省:事實上,禁止發誓的命令在實際生活中難以實現,連保祿也常以天主的名發誓(例:格後一23)。耶穌是在天國的幅度下提出教導:天國是天主以真理與信實治理的國度,在其中生活的信仰團體成員也應該如此彼此相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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